NCC違憲 失效前所作決定仍適法
【聯合新聞網 記者董介白/台北報導】
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組織法是否違憲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成釋字第613號解釋,宣告NCC委員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,違反責任政治和權力分立的原則,實質上,幾近完全剝奪閣揆的人事決定權,宣告NCC組織法第4條條文違憲。
但由於NCC首屆委員任期三年,大法官也訂出長達兩年半的落日條款,明訂NCC最遲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失效。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強調,在失去效力之前,NCC所作成的行為,並不會因部分條文被宣告違憲,而影響其適法性,有關NCC人員與業務的移撥,也不受影響。
雖然大法官宣告在失效前,NCC適法性不受影響,然而NCC委員職權,可能受到的質疑、挑戰,已無可避免,不少委員就透露,大法官果真宣告違憲,將立即辭去職務。
行政院是針對NCC組織法第4條與第16條部分提出釋憲,其中第4條規定委員會委員以政黨比例產生的方式,第16條是覆議制度,爭議最大的委員來源依政黨比例產生,美國的聯邦傳播委員會也是如此,當初立法意旨避免「一言堂」式的委員組成,確定遭宣告違憲後,未來,NCC委員的公正、客觀性,將會一再遭到質疑,勢必會導致箝制媒體的情況發生。
大法官解釋時,原本認為第4條及第16條,都有違憲之虞,但上午出爐的釋字第613號解釋,只宣告第4條違憲,NCC組織法第4條規定,NCC委員由各政黨(團)接受各界舉薦,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15名、行政院院長推薦3名,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。 解釋文指出,NCC組織法的委員產生方式,實質上「幾近完全」剝奪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免權,違反憲法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原則而違憲。
NCC的成員組織雖然違憲,但NCC組織存在卻是正當的!
落日條款之前NCC所做的任何決議仍屬有效之決議。
媒觀會:NCC組織法修法應去政治與商業干預<br 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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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羅廣仁台北二十一日電)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國家通訊<br />
傳播委員會(NCC)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,有關NCC委員由立院政黨比<br />
例選任違憲,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認為未來NCC組織法修法時應秉持去<br />
政治與商業干預、專業性及公民參與原則,以符媒體監理機構的獨立、專業<br />
與公共參與的基本要求。<br 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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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觀會晚間針對大法官會議作出NCC組織法部分違憲發表聲明指出,自NCC<br />
組織法立法以來,媒觀會就主張,NCC應是去除政治干預的獨立機關,然而<br />
現行NCC組織法第四條的提名方式,不僅造成NCC委員的產生陷入高度政治<br />
過程,其獨立性也引發各界質疑。<br 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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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觀會呼籲未來NCC組織法修法時應秉持去政治與商業干預、專業性及公民<br />
參與原則,以符合媒體監理機構的獨立、專業與公共參與的基本要求。 <br />
950721
還是覺得NCC的東西好難丫~or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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